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公布一張對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信易支付”)的罰單。
因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首信易支付被給予警告,處61671.01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0.33元。
據了解,首信易支付(PayEase)成立于1998年,是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之一,總部位于北京。首信易支付于2011年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2014年獲得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許可,2015年獲得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試點許可,并獲得國際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PCI DSS銀行卡數據安全認證。
這不是首信易支付第一次被外匯局處罰,2022年6月,首信易支付因提供虛假材料;隱瞞公司有關事項等2項違規行為,被外匯局警告,并被罰款200萬元。其中兩名責任人,分別被處罰1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首信易支付的支付牌照續展目前仍然處于中止審查狀態。2021年12月,首信易支付迎來第二次支付牌照續展,因存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人民銀行對首信易支付做出中止對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審查的決定。
截至目前,尚無公開消息表明首信易支付的支付牌照已經取消中止審查并完成續展。
附首信易支付違法行為類型所對應的條例: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盡職核驗市場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外匯服務時,應確保資金收付與交易在主體、項目、金額等方面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文印發)第四十條:支付機構應通過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報表系統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冊地分局報送客戶外匯收支業務金額、筆數、外匯備付金余額等數據,并對每月累計外匯收支總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及單筆交易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客戶交易情況報送大額收支交易報告,如發現異?;蚋唢L險交易,應在采取相應措施后及時向合作銀行及注冊地分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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